(2017)云0628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刚与王某忠、路某贵、宋某强、王某、吴某林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刚,王某忠,路某贵,宋某强,王某,吴某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463号原告刘某刚,男,生于1966年×月,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委托代理人尹元春,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忠,男,生于1974年×月,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正勇,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路某贵,男,生于1970年×月,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宋某强,男,生于1969年×月,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王某,男,生于2002年×月,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暨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韩某,女,生于1975年×月,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第三人吴某林,男,生于1962年×月,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刚诉被告王某忠、路某贵、宋某强、王某、韩某、第三人吴某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5.00元,减半收取6782.50元,由原告刘某刚负担。审 判 员 周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钰泽书 记 员 雷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