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茂华与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杰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茂华,王成杰,王艺成,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黄茂华,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王成杰,男,汉族,1966年0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王艺成,男,汉族,1970年0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成杰。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茂华与被执行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杰,王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杰,王艺成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茂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王成杰有车辆,未实际控制,有房屋,已轮侯查封,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4682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4682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18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