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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田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田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719号原告:高某,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田某1,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原告高某与被告田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田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田某3。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某与被告田某1离婚;二、婚生子女田某2、田某3由被告田某1抚养,被告田某1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原告高某享有每月一次的探望权;三、投保人为高某,受益人为田某3的保单归田某3所有,由被告田某1继续投保和监管;四、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