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4074苏州伟恒精密控制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伟恒精密控制器有限公司,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4074号原告:苏州伟恒精密控制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法定代表人:薛兴林,总经理。被告: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法定代表人:张贺华。原告苏州伟恒精密控制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伟恒精密控制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伟恒精密控制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259元及该款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发生业务至今,被告至今拖欠原告价款人民币76259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还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甲方(债权人)为原告,乙方(债务人)为被告,内容为:“一、甲乙双方自友好合作以来,截至2016年12月26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136259元(大写:拾叁万陆仟贰佰伍拾玖圆整),现关于该货款的清偿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分期偿付甲方欠款,具体还款时间及数额如下:1、2017年1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2、2017年2月份开始每月支付20000至30000元不等;3、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二、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究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三、协议履行期间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传真件有效。”,该协议加盖原、被告公章。以上事实,由原、被告企业信息,还款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还款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分三次共计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60000元,至今尚欠人民币76259元未付。对此提供收款收据存根三份。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可以认定截止2016年12月26日,被告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136259元,现原告自认被告支付了人民币60000元,余款76259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协议约定款项应于2017年6月30日付清,现原告主张欠款76259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答辩权利的放弃,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伟恒精密控制器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762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53元,由被告苏州宝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