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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340号原告吴某,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成都市金牛区抚琴东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一委9组133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某,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君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