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340号原告吴某,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成都市金牛区抚琴东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一委9组133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某,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君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