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景涛、谢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涛,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280号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景涛,绰号大个,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柘城县。因吸毒于2014年6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磊,绰号二少,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虞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7日、2008年4月23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7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景涛犯贩卖毒品罪、谢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豫1425刑初315号刑事判决。张景涛、谢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辉审 判 员 朱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珊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