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53年12月10日,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陕0430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75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全部案件义务,且申请人张某某已实际全额领取并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30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助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