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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53年12月10日,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陕0430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75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全部案件义务,且申请人张某某已实际全额领取并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30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助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