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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顺德一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顺德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7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顺德一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丰华南路7-01地块(三联工业区)之一。负责人谭亚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09114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09114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09114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凯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