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财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洪君、刘正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君,刘正刚,李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97号之一申请人:张洪君,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刘正刚,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李广燕,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张洪君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正刚、李广燕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02××95)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35000元。担保人张宪合以其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枣房权证薛房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洪君的申请及担保人张宪合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正刚、李广燕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02××95),查封价值为235000元。案件申请费1695元,由申请人张洪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珍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