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红、陈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陈牡丹,林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小红,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牡丹,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金,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张小红与陈牡丹、林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40000元;并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陈牡丹、林林金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陈牡丹、林林金银行有存款9722.98元已扣划,陈牡丹、林林金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张小红也未能提供陈牡丹、林林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