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东明、周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明,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明,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周松,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王东明与被执行人周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周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人民币315154.85元(本金305608.72元、受理费2942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执行费4484.13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