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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秀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32刑初58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群,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乳源县人,户籍地址:广东省乳源县,现住广东省乳源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秀群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良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秀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秀群认为乳源县水某居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而心生怨恨,于2017年6月1日6时许来到乳源县水某居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后门,潜入该公司一楼大厅收银台,用钥匙打开收银台抽屉后,盗走抽屉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2290元。当日9时许,被告人付秀群因担心被现场的监控设备记录下自己的作案过程,遂返回现场欲破坏收银台旁边器材柜内的电子设备。被告人付秀群撬开收银台的柜子,盗走柜内的24条香烟(其中芙蓉王香烟9条、世纪经典双喜香烟10条、红枚王香烟5条),同时把7台交换机、1台银联POS机、1个WIFI路由器及36个干电池一起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交换机、路由器及干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6312元。2017年6月9日,乳源县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付秀群盗窃的财物现金人民币2290元、24条香烟、1台银联POS机、1个WIFI路由器及36个干电池发还给乳源县水某居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秀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营业执照;证人覃某的证言;被告人付秀群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秀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秀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秀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秀群所盗取的大部分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付秀群���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经乳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秀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 判 员 廖聪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钟庆田书 记 员 叶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