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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政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81号罪犯刘政,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7)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止。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7日再次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7月14日,以2017年娄底监狱减字第16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就罪犯刘政向本院提出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立案,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三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政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监纪,听从管教干部的管教,较好地完成学习和劳动生产任务,期内获表扬五个。另查明,在本院前两次裁定减刑时,已分别缴纳罚金3000元、8000元,此次减刑期间又向本院缴纳了剩余的财产刑9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政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改造,参加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较好,且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系黑社会性质犯罪,应予从严控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政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军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