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8月24日以”愿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