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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3803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凯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凯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803号原告: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4656378F,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玉东村)。法定代表人:冯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云(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凯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8681486N,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凯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凯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凯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凯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00元,由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 民书 记 员  陈敏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