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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江姣云、夏晓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姣云,夏晓亮,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87号申请人:江姣云,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夏晓亮,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裕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系申请人江姣云丈夫、夏晓亮父亲。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姣云、夏晓亮与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姣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840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江姣云以其所有的浙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840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12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