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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康秀敏、周恩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秀敏,周恩泽,黄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44号申请人:康秀敏,女,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周恩泽,男,生于1994年6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黄风,女,约45岁,汉族,住禹州市。(豫K×××××号车辆注册登记人)申请人康秀敏以被申请人周恩泽、黄风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恩泽发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