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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于洋与董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董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930号原告:于洋,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董敬,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洋诉被告董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于洋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