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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欧红与崔献国、罗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红,崔献国,罗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063号原告:欧红,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宁乡县。被告:崔献国,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宁乡县。被告:罗彬彬,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欧红诉被告崔献国、罗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原告欧红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