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黄翔、濮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黄翔,濮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2253号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68-15号。委托代理人:嵇建宁,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员工,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翔,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倩,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黄翔,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濮艳,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黄翔、濮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南京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同年12月20日前归还剩余本金190万元、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审判员 沈 力书记员 李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