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玫与王云、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玫,王云,温敏,南昌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91号原告:余玫,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审坤,男,汉族,1945年10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王云,女,汉族,1986年6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温敏,女,汉族,1988年5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第三人:南昌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大厦A栋7层。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南平,男,1964年4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枚诉被告王云、温敏、第三人南昌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余枚负担。审 判 长 胡恋梅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人民陪审员 罗维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