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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支行与于清会、初有环、高振华、姜德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清会,初有环,高振华,姜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清会,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初有环,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高振华,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姜德臣,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清会、初有环、高振华、姜德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2)铁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建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