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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某、钟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某,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钟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日作出的(2003)武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抚养费4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钟某采取拘传措施。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1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