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更强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更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10号罪犯李更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9日作出(2001)邵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更强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李更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等二万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李更强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05年3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6月4日、2012年5月11日、2015年1月13日,三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更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更强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更强在服刑期间收到汇款和现金存款较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更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