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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军刚诉被告北京雷拉斯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刚,北京雷拉斯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25号原告杜军刚,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住宝鸡市高新区。被告北京雷拉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B2701。法定代表人杨秀英,任经理。原告杜军刚诉被告北京雷拉斯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建文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