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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家明、王隆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家明,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王隆隆,男,汉族,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缪莹,女,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家明与被执行人王隆隆、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