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东斌、孙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斌,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斌,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孙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李东斌与被执行人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东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依法××了被××人××于福州市××路××单元房屋,上述拍卖款已分配完毕,目前被执行人孙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完全结案,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