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址: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世东,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陕04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支付32660.49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2660.49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