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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谢永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谢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64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负责人冷培栋。被执行人谢永春,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0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汤静隽审判员  陶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