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刘志明罚金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312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木座藏族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三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志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刘志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志明的银行存款30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代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