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许宝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许宝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201号原告(被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恒华大厦2-1-2502室,现办公地:天津市津南区微山路延长线摩力达产业园N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00408656G。法定代表人:周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娜,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原告):许宝来,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蕾,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霞,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宝来(原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许宝来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25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双方申请撤回起诉(或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许宝来撤回起诉(或反诉)。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许宝来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被告许宝来负担。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瑞祥速录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