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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才宝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才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100号罪犯才宝龙,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2013年10月31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才宝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9日经本院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才宝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获得有效积分2577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才宝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