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谢斌与乔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斌,乔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0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斌,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仲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莉,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兴,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芬,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斌因与被上诉人乔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乔莉一审诉讼请求:谢斌清偿乔莉借款本金18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27日计至清偿之日)。原审判决:一、谢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乔莉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2月27日计至清偿之日)。二、驳回乔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谢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乔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谢斌于二审中明确其上诉请求第一项为: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谢斌还款本金为120000元,无需支付利息。有关上诉请求、理由详见上诉状及庭审笔录。被上诉人乔莉答辩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有关答辩意见详见庭审笔录。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谢斌提交淘宝账户消费记录及支付宝支付记录,用以证明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均为其与被上诉人乔莉的共同生活支出,并主张其于一审期间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的流水账单中显示的“消费”,均为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支出。被上诉人乔莉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均无法证明属于双方的共同生活花销。上诉人谢斌对被上诉人乔莉于一审提交的微信记录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借贷关系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出借金额及利息。关于出借金额:被上诉人乔莉主张借款金额为237000元,上诉人谢斌则主张借款金额为170000元。被上诉人乔莉为证明其出借金额,向本院提交了有关银行转账凭证,并对未要求上诉人谢斌出具借条作出了合理解释。上诉人谢斌对借款金额170000元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他收款为共同生活支出。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斌提交的银行账单及支付凭证,均无法与其主张的共同支出数额对应,亦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有消费均属于共同生活支出,结合经济能力、转账数额及频率、微信内容,被上诉人乔莉出借235000元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23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均确认已还款50000元,故上诉人谢斌应清偿被上诉人乔莉借款185000元。关于利息: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上诉人乔莉可随时要求还款并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由于上诉人谢斌对被上诉人乔莉提交的2016年2月27日要求还款微信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谢斌支付被上诉人乔莉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谢斌关于不支付利息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谢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谢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