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红、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元文、苏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张国红,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元文,苏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钟正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红,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和通里*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舒元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新村**栋A4。原审被告:苏成,男,成年,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1楼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红、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元文、苏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158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之规定,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11楼,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儋州市海头镇,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珍审 判 员 王永政审 判 员 黄心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 云书 记 员 符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