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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家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41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罗家成,男,1989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罗家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3622.5元,由罗家成负担。因罗家成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罗家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家成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罗家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