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2与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郭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3016号原告:王某2,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郭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王某2与被告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郭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劳动报酬款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修路,在2012年11月份完工时,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9000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修路工作,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9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为原告出具金额为9000元欠据一枚,约定于2014年农历年末偿还。此欠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劳动报酬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某2劳动报酬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常荣杰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