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淮南求新锚固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朋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求新锚固材料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朋邱,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求新锚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路。法定代表人:闪章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木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倪朋邱,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淮南求新锚固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斌、倪朋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忠审 判 员 周 丰代理审判员 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