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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棘宇与苗俊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棘宇,苗俊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棘宇,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苗俊亚,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苗俊亚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六千零五十一元(包括货款七万四千零五十元、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六元、执行费一千零二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胤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