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武某,农民。关于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晋11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武某给付李某家庭共同财产折款10000元,共同居住的两间盖板房中东一间归李某所有使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因武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某于2017年8月23日将案件标的款10000元执行完毕,共同居住的两间盖板房中东一间已交付李某使用,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