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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慧与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敦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慧,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敦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潘慧,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大红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23号升阳座9楼A室。被执行人: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4栋103室。法定代表人:张敦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敦盛,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40号H栋23楼2门。申请执行人潘慧与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敦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潘慧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645803.10元。潘慧未能提供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敦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敦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盛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敦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