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413号胡慧良与被执行人胡敬东、陈建余胡慧良、胡敬东、陈建余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4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慧良与被执行人胡敬东、陈建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09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敬东、陈建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慧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敬东、陈建余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5564元(其中借款本息91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539元、受理费1025元)。本案以主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湘09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慧良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265元由被执行人胡敬东、陈建余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