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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玲萍与被执行人徐统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萍,徐统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陈玲萍,女,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徐统存,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执行陈玲萍与徐统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0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