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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汪飞跃与宗位、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飞跃,宗位,王亚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997号原告:汪飞跃,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宗位,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户口地为息县。被告:王亚丽,汉族,宗位之妻。被告XX,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息县。原告汪飞跃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汪飞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整,并自2015年7月8日起按月息3%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8日,原告借给三被告30万元整,约定用期几个月,利息为月息3%。被告在仅结付两个月的利息2万元之外,拒不归还借款和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XX陈述称其是担保人不是实际借款人,其在借条上签名借款系自己不懂法所致;原告汪飞跃陈述称30万借款中有被告XX本人的10万元,其实际出借给宗位的仅是20万元;原告陈述与其诉讼状内容严重不符,属于起诉无具体事实和理由之情形;另外,被告宗位、王亚丽夫妇早已不在户口地即息县居住,近两年其二人为躲避债务去向不明,原告在送达确认书上填写的被告住址不准确,因而原告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飞跃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无己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吕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林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