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德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96号罪犯张德,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3年9月25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1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思想端正,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靠近政府,团结同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的表扬3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