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万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85号之一被执行人:万利,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在武强县人民法院现场拍卖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2017年8月25日张朋,以1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比亚迪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朋所有,比亚迪轿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朋时转移。二、买受人张朋可持本裁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占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