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文涛、王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涛,王岳,庞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涛,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岳,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开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里,男,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曹妃甸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一监区二组服刑。再审申请人王文涛因与被申请人王岳、庞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8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涛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8436号民事判决,予以提审或指令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庞里将王文涛所有的涉案车辆出售给王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买卖车辆的行为有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明显错误;二、原审判决庞里给付王文涛售车款428000元,超出了王文涛的诉讼请求。王岳提交答辩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对涉案车辆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王文涛在58同城等网站刊登涉案车辆转让广告后,将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均交给庞里,且涉案车辆也被庞里实际控制,王岳作为车辆购买者,对庞里具有合理信赖,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王岳作为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已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定对该车辆的买卖行为有效。因此,王文涛关于庞里将车辆出售给王岳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而买卖行为无效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文涛认为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因原审法院认定买卖行为有效,故判决庞里应将售车款428000元给付王文涛,该判项并未损害王文涛的合法利益,故对其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综上,王文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振 杰审 判 员 张 守 军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天书记员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