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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邹志林与汪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林,汪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779号原告邹志林,男,1955年1月8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汪章龙,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林诉被告汪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志林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志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邹志林负担。审判员  刘子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