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符红伟、魏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红伟,魏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538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法定代表人:蔡巍。委托代理人:胡艳雯,女,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符红伟,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魏冰,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红伟、魏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