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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红静与刘静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静,刘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682号原告:刘红静。被告:刘静。原告刘红静与被告刘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红静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慧亮撤诉处理。审判员  濮惠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