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红静与刘静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静,刘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682号原告:刘红静。被告:刘静。原告刘红静与被告刘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红静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慧亮撤诉处理。审判员 濮惠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