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聂智与绿芝岛宅乐美家居(北京)有限公司、绿芝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智,绿芝岛宅乐美家居(北京)有限公司,绿芝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林高宝,XX燕,何立存,宁波绿芝岛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161号原告:聂智,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绿芝岛宅乐美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2#B座1108号。法定代表人:林高宝。被告:绿芝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2号B座1108号。法定代表人:林高宝。被告: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秋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高宝。被告:林高宝,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XX燕,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何立存,女,198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宁波绿芝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薛水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智与被高绿芝岛宅乐美家居(北京)有限公司、绿芝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林高宝、XX燕、何立存、宁波绿芝岛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明刚 更多数据: